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管理,根据《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大连市医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是大连市医师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活动。
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设立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管理二级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正式名称为:“大连市医师协会某某医师分会”、“大连市医师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二级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刻制印章,应依照《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根据本行业的情况制定本二级机构的管理办法,报协会审批通过后备案。
第二章 二级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二)调查并了解本专科医师队伍的现状,反映医师呼声,依法维护本专科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的建议,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三)在大连市医师协会的统筹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开展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工作。
(四)开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年会;促进本专科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依照《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积极发展会员。
(六)积极参与大连市医师协会网站及公众号建设,及时将本二级机构的前沿医学信息及动态信息上报交流。
(七)遵守大连市医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完成大连市医师协会交办的任务;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二级机构设立委员会。二级机构委员会应在大连市医师协会领导下,按照二级机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二级机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织建设、重大活动、年度计划等须经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大连市医师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专门学科或多学科组成了专门的领域,申请建立二级机构与大连市医师协会所属其他二级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成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可成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
(二)已形成覆盖全市的从事本专科工作的医师队伍,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学术造诣的带头人及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独立开展国内外行业间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成立二级机构,应由该专科人员提议,至少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共同发起人,提出成立二级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二级机构申请表,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医师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业务范围和拟开展的工作,组织架构和拟任主任委员人选等,报大连市医师协会办公室。
(二)为避免重复设置,大连市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新建二级机构的申请后,应听取相关二级机构、同行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意见,经审查同意后,形成汇总材料提交大连市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二级机构,由协会报有关部门备案。
大连市医师协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发起人。
(三)新建二级机构获准后,由大连市医师协会正式行文批复。在本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成立筹备委员会,应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人数一般为5~7人,负责二级机构的筹建。
第十一条 自本会批复筹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切实开展活动。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二级机构成立资格。
第四章 二级机构的组建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的组成
(一)二级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人数可根据专业规模设定,原则上不超过35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到单位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专业领域的需要,会员单位优先考虑;二级医院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委员数量应占一定比例。53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一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3人,专科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至5~7人。
(二)二级机构负责人的称谓为主任委员。二级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为4-6人,可酌情增减。委员兼秘书1人,由主任委员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人数相加应为单数。
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兼秘书组成工作班子,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二级机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大连市医师协会会员。
(二)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大连市医师协会及二级机构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
(三)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管理、教育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协会及二级分会的各项工作。应当配合参加市医疗鉴定工作。
(五)委员年龄不超过56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每名委员原则上最多在大连市医师协会两个二级机构同时任职(大内科、大外科、管理类除外)。
第十四条 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委员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热心本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的工作思路,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具有较强组织能力,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科主任。
(四)主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候任主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岁。担任中国医师协会相应二级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辽宁省医师协会相应二级分会主任委员的专家;长江学者、两院院士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大连市医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任职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兼任大连市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以及大连市其他协(学)会同类专业二级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
(六)候任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兼任大连市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的候任主任委员职务以及大连市其他协(学)会同类专业二级机构的候任主任委员职务。
(七)副主任委员不得在大连市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以及大连市其他协(学)会二级机构的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副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新建二级机构委员会成员的遴选,由大连市医师协会办公室会同二级机构筹备委员会协商,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实行三主委制的分会,同时提出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协会审批,并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选举在大连市医师协会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由大连市医师协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当选的委员会成员由大连市医师协会审批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六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在任期内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主持工作时,由本届二级机构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委代理主委主持工作,并报大连市医师协会备案。在任期内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须对副主任委员、委员进行增补的,应召开全委会讨论确定,报本会批准。
届满因故无法按期改选时,需提前向大连市医师协会书面提出申请延期报告,经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二级机构委员会的改选换届
第十七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换届工作在大连市医师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大连市医师协会下发改选换届的通知,组建换届筹备委员会并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
换届筹备委员会人数一般5~7人,由大连市医师协会与二级机构共同组成。二级机构按以下原则提出换届筹备委员会建议名单,报大连市医师协会批准。
(一)现任正、副主任委员、秘书。
(二)该专业有影响力的人员,要具有代表性。
(三)兼顾以上两种方式产生。
经大连市医师协会批准后,换届筹备委员会召开筹备工作会议,制定筹备换届方案,报大连市医师协会审批,并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
筹备方案内容包括:新一届二级机构委员会组成建议方案; 委员会的规模和名额分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留任与增补条件;其他相关内容。实行三主委制的分会,如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成为下一届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成为下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换届时委员的更新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四分
之一。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届,若符合第十四条(四)特殊条件的可连任不超过二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二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二十条 根据本会批准的筹备方案,适时召开二级机构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程序和相关规定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大连市医师协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第六章 二级机构的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二级机构的管理
(一)二级机构每年1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二)二级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班子成员会议。
(三)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市(全国)性的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等);至少举办一次全市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或学术活动,有条件的二级机构还可开展相关活动(科研、义诊、疑难病历讨论、帮扶基层医院医护人员培训及患者会诊等);每季度至少上报一篇原创科普文章。
(四)每次活动完成后1周内,由二级机构将会议签到表、活动报道及会议纪要报送协会办公室,并及时发布活动信息。
(五)二级机构开展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 二级机构不设立独立账号,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本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的奖惩制度
(一)大连市医师协会每年将对二级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负责年度总结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考核。
(二)经考核,对二级机构班子成员中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对协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协会将在年度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可参与本会和推荐参与相关部门的表彰。
(三)对长期不参加二级机构活动或不宜继续担任协会工作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协会可根据情况通过相关程序做出调整。
(四)二级机构一年内无活动,协会对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二级机构委员会主任委员。两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经大连市医师协会办公会议审定,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该二级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应对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进行认真收集和整理,并按相关规定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二级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工作和档案材料的移交,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经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大连市医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市医师协会。


大连市医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