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会议的组织和管理,依据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会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国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议是指协会二级机构(含医师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各业务职能部门召开的由协会统一管理的业务会议。
第三条 会议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卫生健康工作重点,遵循大连市医师协会办会宗旨和章程,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医师队伍素质。
第四条 举办的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严格控制学术会议规模。明确会议主题,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宣传,不断探索会议新模式。
第五条 加强会议财务管理。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要求,实行经费预决算审批制,规范使用会议经费。严禁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学术会议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医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二级机构在举办学术会议时可附设相关科研成果展览展示,搭建医学专业领域产、学、研、用相互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促进医研企协同创新,促进新产品的研制与推广,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 会议的分类、名称和内容
第七条 为了对协会会议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会议性质和目的不同,将会议分为三类:国际会议、国内一类会议、国内二类会议。
第八条 国际会议是指协会与二级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地区、多边或双边的会议,主要目的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在医学行业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第九条 国内一类会议是指协会和二级机构每年举办的,以促进行业管理、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加强行业队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自律性管理为目的的年会,二级机构会议名称统一为“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名称+第几届+年会”;由协会二级机构主办的全国行业学术研讨和论坛;由多个二级机构联合主办或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十条 国内二类会议是指协会各业务职能部门举办的专题会议;二级机构举办的专题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学术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主要目的是加强临床实践中存在的热点、疑难点问题或专项技术进行专题交流研讨,促进行业规范或指南、共识制定与推广,其名称统一为“大连市医师协会或大连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名称+专业或专项技术名称+论坛或研讨会或讲座”。
第三章 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学术会议计划审批管理。各类会议年度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上报协会,协会学术会务部审批合格后正式发布。各业务职能部门和二级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会议活动的中长期计划。按计划举办各类会议,相互补充,避免会议内容重叠。
第十三条 经上述程序审议批准的会议计划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会议举办时间和地点,需报会议主管部门按程序经协会审批后方可调整会议方案。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协会学术会务部审核并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需要临时举办的会议,应在会前两个月报协会,按程序报协会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各二级机构作为共同主办、承办、协办、指导单位等的会议需由二级机构书面提出申请报协会审核同意。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六条 审批后的会议原则上由协会及相关二级机构承担会议组织工作。协会为上述各类会议的主办单位,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审计要求,审批年度会议计划方案。协会学术会务部统一组织并负责日常管理,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全面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经费管理,并承担会议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可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会议承办单位,明确承办工作内容和职责。承办单位对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选择会议服务机构,为会议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九条 各类会议与企业合作时签署的协议均应由协会审核和签署,不得签署三方协议。
第五章 会议的质量和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举办会议应具有鲜明的行业组织特点,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为宗旨,兼具行业管理与学术交流并重的特色,重视基层及青年医师教育,推动行业规范的建立和完善,摸索、探讨行业发展与管理的经验和道路,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自律管理提供交流平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术会议质量控制,注重学术内容的设计、策划与评估。会议组织、学术交流、经费管理等全方位纳入会议质量控制评价体系进行评价,促进会议质量和影响力的不断提高。大连市医师协会将通过组织抽查、现场调查、反馈调查等方式对会议进行评估,促进学术质量不断改进与提高。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主办和承办方,在会议的组织、筹划等方面要充分体现民主办会的精神。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协会提交会议总结报告;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及时确认收支。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切实加强会议安全管理,明确会议安全责任分工,预防、避免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安全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二级机构须对学术会议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发现报告人有政治思想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有其它不适合作报告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换。严禁发表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当言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会议过程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予以制止,立即消除负面影响,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出现和发酵。
第二十七条 二级机构必须严格把控学术活动的对外公开宣传和报道,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和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第二十八条 二级机构在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过程中,既要开放胸襟,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与经验,又须秉持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七章 会议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机构应坚持“经费自筹、以会养会”的原则,筹措学术会议经费。协会统一负责各类会议活动的财务管理。所有会议的经费收支均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对二级机构执行国家及协会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主要责任。二级机构应指定专门负责资金的经办人员。
第三十条 会议经费预算编制和审批。学术会议经费的收支,实行会前预算审批制度。二级机构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应在召开会议前一个月,由二级机构按照协会统一制定的预算表格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经协会学术会务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协会秘书长批准方可执行。会议期间严格执行会议预算。
第三十一条 会议经费决算编制和审批。在会议结束且二级机构筹措的所有经费均到账后一个月内,由二级机构指定的专门负责资金的经办人员,按照协会统一制定的决算表格进行编制。经协会学术会务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结账。
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筹措学术会议经费10%作为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协会和二级机构日常工作以及需要扶持的其他学术、教育培训和科普推广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二级机构举办学术会议支出项目:
(一)会议服务费用。包括:会议食宿、会场场地租赁费、会场设备租赁费及其他;
(二)会议劳务费用。包括:专家讲课费、主持费、审稿费、评审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及其他;
(三)会议筹办费用。包括:场地布置费用(参会人员桌牌胸卡等设计费、制作与搭建费、印刷费、运输费等)、会议资料费用(会议资料、会议用品购置费等)及其他;
(四)线上会议费用。线上会议直播费及其他;
(五)会议交通费用。包括:专家票务费(机票、高铁等)、专家接送服务费及其他;
(六)会议后期制作费用。包括:会议摄影摄像、论文集、光盘、U盘等会议留存资料制作费及其他;
(七)缴纳的各种税费;
(八)其他的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条 二级机构业务支出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医学教育培训、科学普及等活动的支出;
(二)召开委员会等相关工作会议的支出;
(三)开展科研活动的支出;
(四)承担委托任务的支出;
(五)青年人才培养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医师协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标准支出。所有与会议支出项目有关的合同或协议,须由学术会务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二级机构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填写协会统一的报销凭证。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负责对其财务支出审核签字,按照协会的报销程序报销。每年12月20日为协会财务年终结算截止日,各二级机构须在此之前结清当年的会议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二级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勤俭办会,严禁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严禁从筹措资金中提成作为奖励或挪作他用。会议期间,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宴请,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专家讲课费等费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协会统一代缴。
第三十九条 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应每年向委员会报告本机构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会议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二级机构秘书应将完整的会议材料交协会学术会务部保存。
第四十一条 会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名称、地址、日期、出席会议人员及代表人数、会议筹备资料、会议有关报批文件、会议通知、委托函及委托协议、供应商协议、企业合作协议、会议预决算、会议总结、会议照片、资料汇编、会后反馈资料等。
第九章 会议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二级机构应严格遵守学术会议相关规定,出现一切问题和后果由所在二级机构自行承担。协会将不定期对以协会和二级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十三条 未在协会审批而以协会或二级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未经协会审核同意而以协会或二级机构名义作为参与单位的(包括共同主办、承办、协办、指导单位等)的会议,或审批后擅自开展活动未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的会议,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以及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行为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15日大连市医师协会第三
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连市医师协会。


大连市医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