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及《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确立,严格履行民主程序,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服务会员、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本会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5000元。
(二)本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4000元。
(三)本会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六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凡经本会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符合缴纳会费情形的,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第八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本会负责收取及管理会费,并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条 本会会费纳入单位统一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会费收支情况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本会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6年9月20日大连市医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2021年9月24日起实行的《大连市医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市医师协会。


大连市医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