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员发展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性学术团体会员发展与收费的相关文件,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大连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三条 组织发展会员者为协会办公室、协会各二级机构。
第四条 协会各二级机构只负责相应专科会员的发展。
第五条 协会与各二级机构共同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六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大连市医师协会。
(一)个人会员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2.单位会员中凡符合会员条件者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与医疗卫生保健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可申请成为大连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协会及二级机构举办的评奖评选活动等。
6.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行业关爱、生活救助和执业帮助。
7.有权参选所属二级机构的委员。
8.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积极参与协会指派的工作和活动,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1.个人会员需由本人申请,经协会或二级机构审批后报大连市医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1.单位会员由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大连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协会办公室批准。
2.与医疗健康卫生保健相关的科研、医疗、生产、经营等单位可直接向协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医疗规模或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五章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的缴纳
1.个人会员可直接向协会缴纳会费,也可由二级机构统一收缴后上缴协会。
2.单位会员直接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按照《大连市医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每年的常务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标准收取。
(一)个人会员
每人每年50元。
(二)单位会员
根据《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3. 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第六章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至本会,由本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大连市医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