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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2022年01月11日 13:07:00 阅读次数:5728

第一章  会员发展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性学术团体会员发展与收费的相关文件,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大连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三条  组织发展会员者为协会办公室、协会各二级机构。

第四条  协会各二级机构只负责相应专科会员的发展。

第五条  协会与各二级机构共同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六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大连市医师协会。

(一)个人会员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2.单位会员中凡符合会员条件者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与医疗卫生保健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可申请成为大连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协会及二级机构举办的评奖评选活动等。

6.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行业关爱、生活救助和执业帮助。

7.有权参选所属二级机构的委员。

8.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协会的决议。

3.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积极参与协会指派的工作和活动,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1.个人会员需由本人申请,经协会或二级机构审批后报大连市医师协会备案。

2.专科会员可以同时加入两个专科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1.单位会员由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大连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协会办公室批准。

2.与医疗健康卫生保健相关的科研、医疗、生产、经营等单位可直接向协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医疗规模或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五章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的缴纳

  1.个人会员可直接向协会缴纳会费,也可由二级机构统一收缴后上缴协会。

  2.单位会员直接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按照《大连市医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每年的常务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标准收取。

(一)个人会员

每人每年50元。

(二)单位会员

根据《大连市医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3. 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第六章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至本会,由本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